负责律师
宋长贵 律师
案件内容
B公司为保龄球生产企业,2000年时市场售价为20万人民币一道,包上门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按当时会计数据可抵扣成本为12万元人民币。公司销售时按总价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每销售一道需要交纳增值税1.162393万元,税负率为5.81% 。
公司认为总体税负过高,但又无良策可以降低,于是公司负责人向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宋长贵律师咨询,以求降低税负,并委托律师出具税务筹划方案。
律师工作
1、对公司客户群进行了分析,B公司的客户60%为经销商,销售时必须向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方式降低税负不可行;
2、对产品生产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在原材料采购时,供应商均已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没有挖掘空间;
3、从业务流程上分析,B公司的20万元销售价款中,一部分是设备款,另外大约5万元为安装费,安装费为营业税纳税项目,税率为3%,如果将安装费从销售款中分开核算单独纳税,则设备款为1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0.435897万元,安装费5万元应纳营业税为0.15万元。这样分开核算后每销售一道应交纳的税款总额为0.585897万元,税务率为2.93% .
律师建议
1、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最好的方式是安装公司与生产公司不要在同一个辖区内,也不要存在税务上的关联关系;
2、销售时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即生产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安装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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