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金桥出口加工区配套政策

金桥出口加工区和金桥现代科技园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享有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进口设备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外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根据由上海市外资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具体免税手续。如果产品100%外销,进口设备征税后可分五年返还。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应是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限投资总额内。

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正常情况金桥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7%。
(1)“二免三减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退税:外商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A.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100%;
B.再投资其他企业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5)所得利润汇出部分所得税免征
(6)在浦东新区内从事高、新技术的和产品开发的新办企业以及其他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中试基地,在投产一年后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根据高新技术的等级按50%-100%由财税局审定批准予以列收列支返还。

三、出口增值税退税
(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17%;
(2)农机出口退税率13%;
(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13%;
(4)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11%;

四、原材料保税及相关问题
金桥出口加工区设有保税仓库和海关监管仓库。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该仓库对进口原材料进行保税。
投资者若进口原材料,对于具有对口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采取全额保税,以全额保税的原材料所加工生产的产品将全部出口。对于没有对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1、可以作为备料加工处理,海关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内外销比例,对于外销比例部分可以保税,内销比例部分不予保税、须交税。已交税的作为内销部分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即使改为出口,目前海关也不予返税。

五、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要点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比照享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措施,亦可比照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技术开发机构享受《浦东新区财政扶持张江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扶持办法,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上海市和新区的有关扶持优惠,即: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余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半补贴。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国家和上海市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一次性资助80~120万元人民币;对经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上海市给予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一次性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对浦东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
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列支;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机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企业销售额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可以设立投资性和管理型的地区总部,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资金管理业务,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七、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余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减半补贴。其中在金桥出口加工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发放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按实列支。

八、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对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余年度可减半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五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九、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及中试产品:
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及中试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14%;对新认定的其他新产品、中试产品,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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