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各类公司注册资本及注册条件

  商业保理(外资)

  注册资本>=5000万元,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认证)。

  参考文件:《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商业保理试点审批工作暂行细则》的通知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子公司(均需向证监局申请前置批文)

  1)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1亿元;

  4)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两项的的,注册资本>=5亿元;

  5)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6)证券公司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8)证券投资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

  向证监局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

  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参考文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子公司

  在中国期货协会备案;注册资本>=2000万元;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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