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用户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磐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上海注册公司代理首选机构,拥有多名专业化、经验丰富的工商登记代理人员,能够为您提供优质而可靠的企业登记服务,我们的服务项目主要是在全市范围内接受委托代办内外资公司注册、合并分立、企业年检、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建立了资源共享平台。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在线客服,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为您解答。
下一篇: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哪些?